什麼是個人意外保障?

個人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付一定金額的保費後, 當被保人在保障期間內遭受到意外傷害,而因此導致身故或傷殘時,保險公司將按照保單內容給予客戶支付約定數目保險金,具備短期性、靈活性及保費便宜的特性。
意外不同於疾病,突然便會發生 ,措不及防,萬一發生時,可能一瞬間便陷入嚴峻困境,因此個人意外保險可保障在受傷期間的治理及生活費用,亦同時可轉嫁風險,避免一旦發生意外, 出現殘疾或身故而導致家庭陷入貧困,以舒緩意外所帶來的嚴重影響


意外保險主要內容分別是: 死亡賠償、殘疾賠償、醫療賠償和停工賠償等。

死亡賠償:因意外導致死亡

殘疾賠償:因意外傷害導致肢體喪失、不同程度傷殘及永久傷殘

醫療賠償:因意外傷害而治療的費用可實報實銷,包括物理治療及跌打費用。

停工賠償:因意外傷害而暫時失去工作能力時,提供每日/每周津貼

大多數的計劃都設有賠償表,當中列明每種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的相應賠償。視乎傷殘程度而定,保險公司按賠償表支付適用的百分比範圍,有些意外傷害賠償是根據受傷或損失類型(如喪失肢體或失明)而釐定賠償。

* 與危疾保險相似,意外保險可作為獨立的保單或壽險保單的附加保障銷售。

意外的定義

近因原則是保險的賠償中考慮的重大因素,從而判定是否可獲賠償,而意外保險亦須符合以下條件因素,才可被判定為意外傷害或死亡範疇:



1. 外來因素造成的

是指意外造成傷害的原因是由自身以外的因素造成,如: 車禍、被歹徒襲擊、溺水、集體食物中毒等等。



2. 突發性的

最是指在瞬間造成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,沒有較長的過程,如: 因突發交通意外撞傷/致死、落水遇溺、觸電等,過程和傷害都是一瞬間發生。而職業病和慢性中毒是由於傷害逐步形成,故不屬意外事故。



3. 意外發生的/非本意的

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及預防,由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而成的傷害,如空難事故、交通意外等,這類結果可歸類於意外。「是否能夠預見」對於意外傷害的判定尤為重要,如因進行超速駕駛或醉駕所造成的傷害屬於可防止的事故,就不屬意外。



4. 非疾病的

是指由疾病所致的傷害,雖然非當事人所能預料,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,不屬於意外事故,如由骨質疏鬆導致的骨折會被認定為疾病所致,因此不會被列入意外範疇。



5. 身體受到傷害/有明顯損傷

是指意外傷害導致當事人身體上有明確受損部份,如精神耗損、心靈受傷等,因無法判斷,則不歸屬相關範疇。



需注意事項:

1. 職業危險性與個人意外保險保費有關

個人意外保險的保費以「職業等級」來計算。職業等級是指每個行業的危險程度及出現意外的風險,例如司機、廚師、建築工人、消防員等,等級越高代表越危險,保費也越高、甚至限制某些職業不接受投保。



2. 年齡限制

大多數個人意外保險有投保年齡限制,小孩和長者較容易出現意外受限制較多,而保障期、保障內容、甚至保費也有可能因年齡不同而有所調整,因此投保前應多留意產品細則,以選擇合適的產品。



3. 意外保障與醫療保障有別

很多人都會把意外保障、醫療保障、甚至乎危疾保障混淆,其實它們各自有不同作用,而意外保障的範疇包括因意外傷害引致的死亡賠償、殘疾賠償、醫療賠償和停工賠償, 須符合意外性質才可獲賠償,與醫療保障及危疾保障的性質不一樣,意外醫療保障亦不是每個意外保險產品也包括在內,因此需要留意。



4. 索償時間可能較長

相對其他類型的保險產品,意外保險索償所需時間較長,因為保障公司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來調查意外事故或意外傷害成因,尤其涉及意外死亡個案。



5. 留意主要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

除疾病引致的傷害以外,意外保險亦有其他情況是在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之列,常見的包括但不限於:


  • 自殘或自殺
  • 戰事造成的損傷
  • 自然原因(即百年歸老、有關生育及懷孕)
  • 受任何非處方藥物或酒精影響而引致死亡
  • 使用過量有毒或有害物質
  • 參與危險活動而導致傷亡,例如潛水、賽車、跳降傘等
  • 參與犯罪行為而導致傷亡

此外,除乘搭固定航班的持票乘客外,利用其他工具或儀器在空中航行,大多數意外保險都不會提供保障,因此如果乘坐私人飛機是有可能不受保障的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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